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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丈夫出轨,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后张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张某多次劝说均无效,遂将刘某婚外情的事实及刘某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及当地论坛网站上。刘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及时删除信息。现刘某认为妻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众多的负面评论,给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评析】本案中,关于张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及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构成侵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参照这一规定,故张某如实反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从名誉侵权的主观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张某发布涉丈夫刘某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因此其主观并非恶意。

最后,刘某若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

笔者还认为,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还能够警示社会上潜在的行为人引以为戒,从而树立正确的裁判价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