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盐城长安网>> 以案说法>>正文内容

家用车辆顺路载客 发生事故亦应理赔

【案情】李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间的某日,李某夫妇前往南京,出行前通过58同城网发布拼车信息,刘某、何某遂与李某联系拼车。车辆行驶途中,与冯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冯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李某、冯某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理赔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出租用于网约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第52条规定,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在58同城发布网约车信息,但该网约车是顺风车,顺风车是以车主既定目的地点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正是因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地点为终点,故客观上是否有合乘乘客不会导致投保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将涉案车辆用于顺风车行程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本案交通事故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点评】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网信办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在法律上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目的在于盈利,顺风车是为了互利互助、分摊行驶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网约车需依照相关行政程序办理相关证件,而顺风车无需履行相关行政程序,亦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从事的是顺风车活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也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