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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担保带来的“债”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资金拆借方式。出借方为了能够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找人签字担保亦较为常见。担保人签字后,出借人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呢?债权人实现权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章小娟向熟人蔡中书借款4万元,蔡中书提出,需要找一位两人都熟识的中间人担保才同意借钱。王福存是蔡中书的邻居,而章小娟是王福存大嫂家的亲戚。于是,章小娟通过王福存的大哥找到他,请他为自己提供担保。王福存虽不认识章小娟,但看到对方有房有车,显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且又是亲哥领上门的,碍于情面,他只好答应。
  随后,蔡中书与章小娟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章小娟向蔡中书借款4万元并提供房产证作为担保,借期两个月,王福存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名纳印,保证期间为还款期期满后2年。
  还款期限将近时,章小娟却失联了,其名下的房产、汽车也已转卖他人。原来,章小娟虽曾拿出房产证作抵押,但实际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使其得以顺利将房产转卖他人。
  蔡中书一纸诉状将章小娟及担保人王福存起诉至盐都法院。
  盐都法院判决章小娟偿还蔡中书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王福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后章小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王福存先行给付了借款,并到法院起诉向章小娟追回这笔借款。
  再来看另一起案例。2017年,周义华将3万元借给了生意上的老客户李荣亚,并要求其子李飞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双方并未对担保期间进行约定。周义华多次向李荣亚索要借款未果后,将父子二人起诉至盐都法院。
  盐都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其向实际借款人李荣亚主张还款的证据,但未提供任何其曾向担保人李飞勇主张还款的证据。由于本案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间为6个月。因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未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担保人也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法认定担保人保证责任免除。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轻易为他人进行担保,一旦签字成为保证人,一般就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容易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失。另外,作为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当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时候,尽快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而给自身造成损失。
  (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系盐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