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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01年春天,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外人看来,儿女双全的家庭应该十分幸福,但李某却是有苦难言。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李某与丈夫张某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谁知张某有暴力倾向,曾将李某耳膜打致穿孔,后李某为了两个孩子选择原谅张某。但她的忍让并未让张某的暴力行为有所收敛。2018年3月31日,李某与张某因为张某母亲迁坟一事发生口角,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且事后未将李某送医治疗,一走了之。

李某女儿放学回家看见李某躺在床上无法起身,遂喊邻居帮忙送医。经医院检查,李某左侧第6、7、8三根肋骨骨折,第9肋弓部骨质稍扭曲。后经派出所调解,张某仍拒不认错,并对受伤的李某不闻不问。李某心灰意冷,与张某分居生活。后李某向响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生活中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对李某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的原因等综合分析,最终判令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在庭审中无法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而导致其要求施暴者赔偿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公安机关的接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书、保证书、物证、诊疗机构保存的诊疗资料、病例、鉴定等,帮助自己能够胜诉,得到相应赔偿,让施暴者受到应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