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盐城长安网>> 以案说法>>正文内容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导语:家和万事兴,家事无小事。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稳妥推行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各项举措,努力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践行“调和”“修复”家事司法理念,在家事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中体现人文关怀和司法为民精神,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沟通化解家庭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稳定。

在第110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盐城中院与市妇联联合发布十个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这是全市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集中展示,也是司法引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动体现。

 

 

1.子女虽是非婚生 享有权利均同等

案情回放:孙阳与李月相识相恋,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孙阳意外怀孕并生育一子取名孙明,孙明出生后随母亲孙阳共同生活,李月仅仅看过孙明几次,抚养费也未如期支付。后孙阳以孙明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月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孙明向李月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孙明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李月支付起诉之前的“欠费”8万元,之后每月支付孙明生活费1500元,每半年履行一次,孙明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李月承担50%,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述判决依法保护了孙明的合法权益。

 

 

2.家庭暴力致离婚 损害赔偿须承担

案情回放:李梅与王陆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沟通,王陆经常对李梅实施家暴。某天,两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王陆对李梅进行毒打,致李梅受伤。后经派出所调解,王陆仍拒不认错,并对李梅不闻不问。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梅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王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王陆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依法支持了李梅与王陆离婚的诉求,同时酌情判令王陆赔偿李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点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认定王陆存在家暴的证据比较充分,且家暴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法院不仅支持了李梅离婚的诉请,还依法酌情支持了李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惩治了施暴者。

 

 

 

3.探望子女有障碍 法官回访助解决

案情回放:陈丽与王海系夫妻,陈丽在生下小孩六个月后便回到娘家居住,在一年的春节后,王海到陈丽母亲家想接陈丽回家生活,但陈丽不愿回去。王海一时冲动将陈丽和其哥哥砍伤,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丽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经济等原因不愿直接抚养小孩,而王海仍在服刑,其父母也以年事已高为由不愿意帮助王海抚养小孩。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且离婚后小孩将无人抚养。法官将庭开到监狱,并做王海的工作,由其说服其父母暂时代其抚养小孩。最终双方同意离婚,小孩在王海出狱前暂由王海父母抚养,陈丽负担部分抚养费,案件调解结案。半年后,陈丽外出打工回来,想见小孩但又不敢单独去探望。案件承办法官得知后,通过家事回访活动促成了陈丽与小孩见面,并当场对王海父母进行情、理、法教育,最终王海父母支持陈丽定期探望小孩,并与陈丽彻底解开心结。

点评:家事案件判后回访帮扶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跟踪了解判决或调解内容的落实情况,促进家庭关系持续修复。对回访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法院可联合当地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进一步发挥家事审判的社会治愈功能。本案回访后,王海父母与陈丽之间的心结彻底解开,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

 

 

4.离婚协议已达成 条款撤销受限制

案情回放:刘生与邵萍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属于刘生的共有房产份额由两子女各半享有。离婚后,刘生考虑到自身的居住问题,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份额赠与子女的协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生撤销协议约定的诉讼请求。

点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除外。本案中,协议订立时双方完全自主自愿,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5.父母法定监护权 他人无权行阻拦

案情回放:张波与朱悦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子张明。后朱悦因病去世,张明跟随朱悦父母朱万里、韩云文共同生活,并在当地小学读书。张波向朱万里、韩云文提出将张明带到其工作居住地共同生活,朱万里、韩云文以朱悦生前遗愿及张波对张明母子素不关心、张明不愿与张波生活等为由予以拒绝。张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万里、韩云文立即停止侵权,将张明交由张波监护、抚养,并协助办理张波的转学手续。法院认为,朱万里、韩云文虽辩称张波对张明素不关心,由其行使监护权不利于孩子成长,但其所举证据远不足以撤销张波的法定监护权。最终判决张波对张明享有监护权,朱万里、韩云文不得干涉张波行使监护权。

点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该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天然、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包括外祖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顺位的,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其他任何人均无权限制、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6.连理未成解婚约 婚前彩礼仍需返

案情回放:周天、姜丽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周天给付姜丽现金8.8万元以及一只金手镯作为彩礼。但订婚之后,双方分居两地,无法正常培养感情,双方对于结婚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天要求姜丽返还已给付的现金彩礼和金手镯,遭拒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丽返还上述全部彩礼。因实际收取彩礼的是姜丽的母亲,周天又申请追加姜丽母亲为被告。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姜丽及其母亲共同返还周天3.2万元现金彩礼的调解协议。

点评:在传统习俗中,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司法解释仅是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具体返还数额还须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比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

 

 

 

7.初次离婚需冷静,调解和好暂不离

案情回放:刘婷和顾伟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左右的相处后登记结婚,并生下女儿苗苗。刘婷正常在家照料小孩,顾伟从事装潢工作,但交给刘婷养家的钱很少,还经常对刘婷日常购买衣服化妆品等行为进行管束。刘婷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不离后,刘婷并未上诉,反倒是顾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离婚。原来顾伟在案件一审期间感觉自己被严重误解,而刘婷的表现又让他十分失望。二审法官经阅卷后,特意选择在5月20日这一富有寓意的日子里开庭。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双方其实并无根本性矛盾,起诉、上诉均是一时冲动赌气。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各自作出更改自身不当行为的承诺,达成六个月内不离婚的调解协议。三个月后法官进行电话回访,双方均表示已和好不再要求离婚。

点评:本案是运用家事审判改革中离婚冷静期制度调和冲动型离婚的成功实践。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愿意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对方一个反省改过的机会,同时让自己冷静思考,能够更加理性表达是否作出离婚决定以及如何和好、怎么离婚的一个期间。家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离婚冷静期内联合妇联、家事调解员等进行跟踪了解,督促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承诺,实现真正改善、修复婚姻关系的目标。

 

 

8.经济条件非唯一 长情陪伴最珍贵

案情回放:潘美与李春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随李春生活,潘美支付小孩抚养费。几年后,潘美在外地获得较为优越的工作条件,遂以能够给孩子提供出国游学等更好的条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小孩跟随其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孩已随李春长期生活在本地,且已上小学三年级,潘美的抚养方案是在本地另租房子,雇请保姆或采取全托方式供养小孩,其只能每月从外地回来一次探望孩子,不能一直陪伴孩子,监督其学习生活,故综合双方条件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潘美的诉讼请求。

点评: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问题,要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上,考察离婚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等具体情况较现在有无发生重大变化,进而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尽管潘美物质经济条件方面更加优越,但物质条件优厚并不完全等同于直接抚养条件优越。潘美难以保证陪伴孩子的时间和次数,不能随时对孩子进行直接照料,其抚养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放任式“散养”,并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9.养育之恩别漠视收养关系岂轻解

案情回放:张娟出生后不久,由张斌、韩玲收为养女并抚养成年。张娟与张斌、韩玲双方关系一直较为融洽,但因张斌、韩玲不满张娟在婚姻方面的选择,与张娟开始产生矛盾。但张斌、韩玲之后又作出让步,为张娟操办婚事,并帮助张娟购买了婚房,张娟分娩后,张斌、韩玲亦对其悉心照顾。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再次因张娟的婚姻责任问题引发矛盾,张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斌、韩玲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认为张斌、韩玲与张娟的收养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虽有矛盾,但并非不可化解,且未达到关系恶化程度。故判决驳回张娟主张解除与张斌、韩玲之间收养关系的诉请。

点评:俗话说:“亲恩不及养恩大”。亲情并非仅来自于血缘,更是来自于共同生活期间爱的积累和无私的付出。子女与父母相处过程因年龄、教育等差异出现一些分歧争执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要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和解决。父母对子女进行必要且善意的提醒,出发点都是为子女好,可能方式方法存在一定不妥,作为子女应当虚心接受,加强沟通,绝不能意气用事,任性对待,置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顾。

 

 

10.打印遗嘱不合规 继承只能从法定

简情回放:李涛、李霞系朱萍与李林的儿子和女儿。李林去世后,李涛以一份打印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该遗嘱上有朱萍与李林的签字和手印,还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内容为李林名下的房产由李涛继承。遗嘱上三名见证人均表示该遗嘱系李林真实意思表示,朱萍亦在场并在遗嘱上捺手印。李涛还提供一份他人代其父亲起草的遗嘱草稿佐证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李涛表示该打印遗嘱系其按照其父李林的要求到一打印社按照草稿内容打印而成,而李霞和朱萍都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判决驳回李涛按遗嘱继承李林财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点评:打印遗嘱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仅是表现形态与传统手写有所区别,因此,打印遗嘱一般要么归入自书遗嘱范畴,要么归入代书遗嘱范畴。案涉打印遗嘱末尾虽有李林本人的签名和捺印,但并非立遗嘱人李林本人制作形成,故应按代书遗嘱认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同时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以及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签名三个形式要件。案涉打印遗嘱并非见证人制作形成,见证人均未全程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形成过程,故不能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发布案例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