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盐城长安网>> 以案说法>>正文内容

土地流转费该给谁?


  在农村,一些地方还保留着“分家”的传统,特别是一些年迈的老人,因无法自行耕种土地,遂将自己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这些子女应对父母尽更多的赡养义务,这本是一件好事。但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凭借这一纸“分家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就流转到子女手上了呢?
  今年初春,射阳县一家律师事务所里,来了位行色匆匆的中年男子。他叫赵季华,是受自己80多岁的父母赵大发和朱凤鸣之托,来找律师打官司的。据悉,这也是两位耄耋老人第一次打官司,而且此次要起诉的不是别人,而是他们的二儿子和二儿媳赵仲华夫妇。到底因何缘由,两位老人与儿子儿媳之间的矛盾要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呢?
  老夫妻俩共育有三个儿子和五个女儿,承包了4亩多田地。二十多年前,年事渐高的夫妇俩愈发感觉种地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就和子女们商量“分家”,并在亲友的见证下立下“分家书”,其中关于其承包的土地部分,载明“土地待随儿生活后,所随儿愿种者则归所随儿种,不愿种者归所随儿处理。”
  白纸黑字的分家协议,虽然明确了各方部分权利义务,给这个大家庭带来了短暂的平静,但也埋下了矛盾的种子。就在立下“分家书”后的第四年,二儿子赵仲华提出了异议。
  原来,赵大发的其他儿女们相继离开了村里,到县城安家落户。只有二儿子一家还留在村里。于是,照顾年迈父母的重担就主要落在了他们的肩上。据朱凤鸣老人讲,老伴生病,他们和儿女约定的生活费是500元一年。由于二儿子在外打工,她便向二儿媳要钱,但二儿媳认为老人又是开小店,又是种地,有钱呢,所以不肯给他们钱。但实际上,他们经营的小店收入微薄,地自己也无力耕种,所以经济上比较拮据。
  考虑到毕竟是一家人,为了化解矛盾,赵大发夫妇在原有“分家书”的基础上重申,案涉田地连同两位老人经营的小店全部交给二儿子一家打理。
  然而,这份新协议的签订,并没有给赵大发夫妇带来他们所期待的幸福生活。二儿子儿媳对老人并没有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双方相处很不融洽。不久后,住在县城的子女们一合计,将老两口接到了县城居住,由他们轮流照顾。
  自此,一家人又相安无事地过着平淡的日子。直到2014年,村里传来一个好消息,而这则好消息却再次打破双方的平静生活。村里规划万亩良田整体流转,将1万多亩土地以每亩900元的价格流转给临海农场,赵大发夫妇承包的4亩多地,每年可净得3000多元。这笔钱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老夫妻俩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但他们一直没有拿到这笔钱。
  由于分家协议载明田是给二儿子的,村里便和赵仲华签了流转协议书,并将每年的收益给了他。在赵仲华看来,父亲多年前将案涉土地分给了自己,这笔流转费就该自己得。而赵大发夫妇和其他子女则认为这笔钱该给老夫妻俩养老。于是,为了争夺这笔土地流转费,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
  因双方始终未能就案涉土地流转费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25日,赵大发夫妇一纸诉状将赵仲华夫妇以及村委会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赵仲华夫妇返还其领取的2014年至2018年的土地流转费;村委会按照3708元/年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19年始的土地流转费。
  射阳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最终,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发夫妇虽然立下“分家书”,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二儿子赵仲华夫妇,所以赵大发夫妇可以要求村委会向其支付土地流转费。但法院驳回了其要求赵仲华夫妇返还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土地流转费的诉讼请求。
  射阳法院认为,“分家书”中明确案涉土地相关收益归属于赵仲华夫妇,且约定由二儿子赵仲华种植案涉土地是属于代耕代种的关系,也没有约定代耕代种的期限,因此,在赵仲华代耕代种期间内产生的土地收益应当归赵仲华享有。
  法官提醒: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特别是以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否则就不能实现权利变更的目的。作为受让方应当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合法有效,防止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同时,对农民来说,土地具有重要保障功能,土地经营权一旦流转出去,再想收回恐难实现,因此在处置土地经营权时需要足够审慎。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主动承担起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商、服务和管理职责,科学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尽可能降低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案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