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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与可否撤销?


  俗话说:“千年修得共枕眠”。原本陌生的两个人走到一起结为夫妻,这缘分实属不易,应倍感珍惜。但若婚姻确实不可避免地走到了尽头,在处理权利时即应足够审慎,一旦签字确认放弃权利,就难以收回了。
  李梅没有想到,二十年的婚姻,自己为这个家全情付出,终究因丈夫王凯的变心而面临瓦解。原本,李梅和王凯的这段婚姻很圆满。两人都是东台人,相互之间知根知底。结婚之初,丈夫搞装修,虽然很辛苦,但日子过得还不错。婚后不久,大女儿就出生了,那时王凯听人说在上海搞装修更挣钱,便决定去上海闯一闯。为了照顾王凯,李梅带着孩子也跟着到了上海。这期间,小女儿也出生了,一家人生活很融洽,此时的李梅感觉很幸福。
  因为孩子要上学,两个女儿被送回东台老家。起初,李梅留在上海继续和王凯生活在一起,后来为了照顾孩子,李梅也回了老家,开始做全职太太,家里所有开支都靠王凯。之前王凯很顾及这个家,对于家里的开支一直给得很爽快。可是离开上海数年后,情况渐渐发生微妙的变化,李梅跟王凯要钱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几次三番争执后,李梅已感觉到王凯对自己、对这个家态度的转变。不知不觉间,他们的婚姻已亮起红灯。
  尽管家人百般劝说,李梅万般挽留,但丈夫王凯却是铁了心要离婚。王凯分别于2011年、2012年两次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梅离婚,东台法院均未支持。后王凯第三次向东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眼看到王凯连续起诉离婚,李梅深知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无奈之下,便同意跟王凯离婚。不过,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利益,李梅向王凯提出了离婚的条件。2013年1月29日上午,王凯和李梅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两个女儿均跟随王凯生活,李梅不需给付抚养费。
  就在离婚的当天下午,王凯和李梅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两人及两子女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以及东台一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中属于王凯所有的份额归两女儿各半所有,同时王凯不享有两处房屋的居住权,李梅拥有两处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至此,王凯和李梅一别两宽,互不干涉生活。
  转眼间五年过去了,2018年6月,李梅将王凯起诉到了东台法院。原来,当初李梅和王凯在协议中约定,上海那套房产出租,租金用于偿还房贷,直至房贷偿还完毕,王凯所持房产份额归两女儿所有,现王凯却拒绝协助将其房产份额过户给两女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梅提起诉讼,要求王凯协助将其上海和东台两处案涉房产其所有的份额过户给两女儿。后因东台处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李梅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年7月,王凯又向东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王凯此举出乎李梅意料,在李梅看来,赠与协议是离婚的条件,怎么能说撤销就撤销呢?因王凯所诉撤销赠与案的判决结果,对李梅诉请王凯协助过户案的结果有影响,东台法院遂中止李梅诉王凯案的审理,先行审理判决撤销赠与案。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王凯此前曾两次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在王凯第三次起诉时,李梅同意调解离婚,并在当天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故有理由相信李梅系因与王凯就两处涉案房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同意离婚的。因此,该赠与协议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同时,王凯与李梅离婚时,小女儿尚未成年,故案涉赠与协议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的目的,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其性质与一般赠与行为并不相同,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据此,东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凯未提起上诉。该案生效后,东台法院依法恢复了李梅诉请王凯协助过户案的审理。因王凯诉请撤销房产赠与被驳回,故其依法应当按照案涉赠与协议内容协助将其所有上海房产份额过户给其两个女儿。东台法院对诉请协助过户案依法作出判决,王凯协助两子女办理案涉上海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办理费用由两子女承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将自己所有物品协议赠与他人,后反悔欲撤销赠与,想取回物品所有权的情形并不鲜见。有些人成功了,有些人却失败了。本案案涉房屋所有权虽未发生转移,但将案涉房屋赠与给子女是在物质上给予子女适当的补偿,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明显属于道德义务的范畴,因此王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在现实中,大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有效履行合同,若随意撤销,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不相符的。同时,也决不能助长不良风气,如果受赠人确实侵害了赠与人权益,赠与人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案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