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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网约车 理赔打了折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飞跃,改变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约车、共享单车等的出现,使公众的交通出行方式日趋多元,更加便捷。不少私家车主从中发现商机,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开始从事商业营运。但商机同样也会伴随着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方面可能会遭遇拒赔风险。
  去年8月的一天傍晚,大丰区新丰镇派出所的接警电话突然响起,一位肇事司机报警称在淮海路上驾车时,将一位过马路的行人撞伤了。警察到了现场以后,发现伤者已经昏迷,血流不止,立即组织人员施救,但伤者因伤势过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很快查明事故的肇事司机叫徐林,是某企业职工。事发当天,他开车沿新丰镇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月饭店门前路段时,不慎撞倒了正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周明福,造成周明福受伤及自有车辆部分损坏。后经大丰区公安局对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驾驶人徐林夜晚行车疏于观察,引发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明福横过道路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负事故次要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徐林甚是愧疚和自责,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快对逝者家属进行赔偿。手头并不宽裕的徐林没来得及等保险公司理赔,便主动与死者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并积极向亲戚朋友筹借赔偿款。9月14日,经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徐林与周明福的家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徐林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徐林便一次性履行了赔偿义务,也得到了死者家人的谅解。
  赔偿事情了结以后,徐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最终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对于所投保的1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却拒绝理赔,这对债台高筑的徐林一家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徐林就是因为担心意外发生,所以才特地投保了较高保额,但结果却是出乎意料。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责险理由也很简单:被保险车辆在投保以后注册了网约车,从事营运活动,事实上改变使用性质,增加危险程度,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商业险不承担责任。
  原来,事发一年前,徐林夫妻贷款购买了新房,为了还房贷,夫妻俩一直想着工作之余干点其他营生来补贴家用。有一次徐林偶然听说开网约车每天也能挣个百八十块,于是便在某平台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了网约车。事发当天,他开车送两位客人时分神,发生了交通事故。
  在徐林看来,既然投保了,就是想出了事以后有保险公司保障。现在他们以这些理由拒绝理赔,让人无法理解。于是,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10月18日,徐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大丰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款66万元。
  11月16日,大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徐林投保时,已就投保时车辆的性质,及不能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相关保险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徐林擅自改变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致车辆使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故对其要求商业三责险理赔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徐林已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驳回徐林要求商业三责险理赔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在汽车商业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根据投保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家庭自用车辆,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营运车辆因使用频率高,运行里程长,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反之,家庭自用车辆则相对风险较小,保险费较低。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仍按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对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再次提醒广大网约车车主,如果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运营要及时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更改保险险种,从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