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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被罚2000元

 
  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出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李某(原审被告)不服,提起再审申请。东台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原审中对其交付给李某的租金数额作了虚假陈述,但原审对王某虚假陈述的部分并未支持,而是驳回了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对于李某提出的王某存在违约行为的诉请,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王某已支付订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于约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将房屋交给王某,一审判决其返还订金及租金并无不当。遂东台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但对于王某在原审中对其交付给李某的租金数额从4900元说成9000元的行为,经过处罚听证、合议庭合议,东台法院认为,当事人王某故意作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依法予以制裁。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2000元。王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悔过,并积极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更应当坚守诚信。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法律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诉讼义务,如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