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水塘谁之过?
2012年7月,11周岁的巩小明,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自己的三个表妹到邻村奶奶家玩,途径水塘时,不慎连人带车落入水中,巩小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巩小明父母巩强和黄梅认为,水塘的实际管理使用者张庆风对此负有责任,水塘紧挨道路,水深两米,且水池边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于是将张庆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庆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的70%,计186656.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以下:1. 水塘是被告的自留地,不是公共场所,且以前水塘边没有路,后来政府修路,才使得该水塘紧邻道路。2.被告清理水塘是防止水土流失,深度大约两米,同车的其他小孩都能被救上来,足以证实不是危险深度。3.死者未满12周岁,没有骑电动三轮车的能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4.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对其施救行为表示感谢足以证实被告没有过错。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公民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原告明知死者巩小明未满12周岁,无能力驾驶电动三轮车,而放任其自行驾驶该电动三轮车,二原告应对其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完全履行法定的监护责任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被告张庆风作为该水塘的实际管理使用者,负有法定的危险防范义务,尤其在政府修路使得其管理使用的水塘紧邻公共道路的情况下,又对其水塘进行深挖清理,其应当预见到该水塘的危险隐患,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更没有设置防护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被告张庆风在水塘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被告张庆风关于其不存在过错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张庆风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庆风赔偿原告巩强和黄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66652.5元的15%即39997.88元(死亡赔偿金10805×20=216100元,丧葬费2055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合计266652.5元)。案件经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暑期将至,一大波中小学生将从学校得到暂时解放,但是家长,作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你们的监护职责可不能“解放”。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对自身行为风险缺乏预判,在暑假期间,尤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切勿让你们的孩子处于未知的风险之中。
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应当能意识到自己的先前行为有可能引起险情的发生,如果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不采取有力措施堵塞险情隐患,那最后不但会害了别人,还会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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