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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倒废弃电线杆而被砸伤 谁之过?

     2015年7月20日17时许,王某与案外人张某、李某、丁某四人发现同村村民姚某家院内有一废弃电线杆根部混凝土脱落,很有可能在孩子玩耍时倒下砸伤孩子。当时姚某家中无人,但院门未关闭,孩子可以自由出入。于是四人商议后决定放倒此废弃电线杆。
  四人分工操作,其中一人在院墙外拉住另一端拴住电线杆的绳索,另外两人一人手握錾子,一人用锤子对准錾子敲击,结果在该电线杆放倒的瞬间,王某因扛不住倒下的电线杆而被砸倒在地,地面是水泥地坪,导致王某腰部受伤。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31298.47元。后王某要求农电公司和供电公司赔偿损失,因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电公司和供电公司是否为涉案电线杆的产权人或对其有管理和维护义务,无证据证实。本案中,砸伤原告王某的是一根废弃多年的电线杆,该电线杆上无任何标注,原告凭其推测,无法确认二被告的责任。该电线杆作为废弃物已经被圈入案外人姚某家院内,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使包括被告并无管理和维护义务。
     危险的存在不排除是年久自然原因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包括原告王某在内的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行为风险认识不足、操作不当是造成王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原告王某认为电线杆系农电部门所有,在其发现电线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告知农电部门或者案外人姚某,让其排除该危险存在。但其未告知也未经过农电部门或案外人同意,擅自和他人放倒电线杆导致受伤。
     故本案二被告并无过错,原告的受伤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综上,原告王某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三个要素即可。
    本案中,王某在与他人砸倒废弃的电线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受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农电公司、供电公司为涉案电线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农电公司、供电公司对王某的受伤,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对王某受伤也不存在过错,故王某要求农电公司及供电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