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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2015年11月2日,被告李某酒后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遂产生杀害原告之念,持刀致伤原告。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告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原告贺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持刀重伤原告,给原告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遂判决准许原告贺某和被告李某离婚。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此类家暴案件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我们应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并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