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侵权商品进行销售 这三个商家能免责吗?
4月19日上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来到宿城区王官集王集居民委员会,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据统计,在宿迁市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乡镇中小超市经营者在销售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多发,乡镇超市经营者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消费者商标识别能力也较差,对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的需求更强。此次巡回审判主要选择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案件公开庭审,通过庭审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以提高乡镇经营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提升消费者辨别假冒商品的能力。
此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该公司所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核准注册,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到三被告经营的商店购买“六神”花露水。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鉴别,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出具了公证书。原告认为,三被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均表示,对花露水的真假不懂得辨别,也不知道所卖的“六神”花露水是侵权商品,同时也认为涉案的“六神”花露水不是其销售的,故不同意赔偿损失。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普法:销售者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需要举证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需要举证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同时,商品销售者应当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的供货商处进货,并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审查供货商经营资质、需要供货商提供相关商品的流通许可证、品牌代理协议、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以初步判断所进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索取并保留正式的供货合同、供货单及相关正式票据,建立完备的进货、销售账簿,注意避免因非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诉侵权。
- 上一篇:网购使用支付宝付款 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
- 下一篇: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妻子起诉离婚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