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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老体弱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孙某州生于1933年,其与妻子许某英(已去世)共生育六名子女:长子孙某仁、次子孙某义、三子孙某礼、四子孙某志、五子孙某信、长女孙某平,其中五子孙某信已去世,其余子女均已独立生活。现原告在农村老家单独生活,除长子孙某仁外,其他子女均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以被告孙某仁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孙某州现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均有对原告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现要求被告孙某仁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按200元标准给付其赡养费,并由被告负担孙某州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自古便存在“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子女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存在于社会伦理道德中,更存在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案的审理,既保护了老年人切身权益,又给相关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符合主流价值观的的法治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