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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涉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市中院召开依法惩治涉企犯罪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亮出席新闻发布会并通报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涉企犯罪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企犯罪,促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精准护航企业发展。一是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做好审理裁判。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通过网络制造、传播、利用虚假信息对企业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是坚持综合施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座谈交流活动,加强涉企犯罪调研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真正做到问需于企、问计于企。三是坚持业务赋能,夯实队伍建设根基。组织审判人员专门学习研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入库案例和法答网精选答问,切实提升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依法审判理念,强化追赃挽损举措,深化社会治理工作,持续为企业助力、为发展赋能,为擦亮盐城法治化营商环境“金招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涉企犯罪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穆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穆某某、严某某、王某某、孔某某利用被害公司、被害人害怕不良社会影响的心理,拍摄与负面舆情相关的图片和视频,对被害公司、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四名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1起,敲诈数额合计人民币17.8万元;实施强迫交易行为3起,强迫交易金额合计2.16万元。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等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穆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针对企业“舆情敲诈”的典型案例。穆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严重侵害企业形象和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严惩犯罪分子,而且坚持“以案促治”“靶向施治”,主动为受害企业排查生产经营风险,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合理建议,生动展现了司法服务大局的担当作为。

  案例二:丁某某、许某职务侵占案

  东台某汽车公司系上海某汽车公司的二级网点销售商,被告人丁某某、许某系东台某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4月,根据上海某汽车公司汽车销售保险返利政策文件,东台某汽车公司销售指定车型及商业保险后,可得激励奖金。丁某某、许某在公司网站接收该文件后,对文件中奖金发放方式进行修改并对外发布,使得相关转账直接汇入丁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丁某某、许某侵吞东台某汽车公司应得的激励奖金金额总计11万余元。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许某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企业人员侵吞企业财产的典型案例。丁某某等人在收到公司保费返利的政策文件后,隐瞒实情并私下修改文件中的激励方式,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而且导致公司未能实现促销增收的预期目标。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犯罪的同时,督促两名被告人退赃退赔,充分体现了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鲜明立场。

  案例三:吴某某强迫交易案

  2022年至2023年期间,某大型风电公司周边四条道路相关工程先后被四家公司中标。因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必须经过被告人吴某某鱼塘周边道路,为强迫四家中标公司弃标,吴某某采用堵路等方式阻碍施工,共计作案4起。其中两家公司因无法进场施工被迫弃标,相应保证金、定金被没收,且被列入供应商D级名单。之后,吴某某借用其他公司名义递补中标。另外两家中标公司也受吴某某多方阻碍,直至其被刑事拘留后才得以施工。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通过阻拦施工强迫企业退出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吴某某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不仅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影响区域工程建设和地方营商环境。本案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家代表旁听庭审,人民法院同步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彰显了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持续释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鲜明信号。

  案例四:某商务咨询公司、蒲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蒲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田某联系到某证券公司的周某某,并许诺给予田某、周某某好处费以帮助其申购债券。后周某某利用其担任该证券公司承销的两类债券发行项目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帮助被告单位申购这两类债券。被告单位在完成上述债券交易后获利总计183万余元。被告人蒲某某向田某支付好处费109万元,田某将其中的46.7万元贿送给周某某。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及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蒲某某另犯有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判处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依法惩治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证券公司承销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不仅释放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法律信号,促进债券发行全流程合法合规,而且“以案示警”督促企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某信息咨询公司、张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某信息咨询公司自2013年7月起,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证券交易场外配资业务,被告人张某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至2020年5月案发,被告单位累计收取保证金总计1700余万元,提供配资6981万元,获利478余万元。其中,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后,被告单位仍继续非法开展该业务,收取保证金112万元,提供配资490万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咨询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咨询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非法场外配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此类场外配资活动脱离监管,缺乏法律保障,存在账户可被中介控制、资金无法提现等安全隐患,不仅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而且给相关企业带来极大的融资风险,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股票场外配资型非法经营犯罪,规范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