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2、某家庭农场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拆除行为行政复议案
3、某服装公司不服某数据局不予退还竞拍保证金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
5、陈某不服某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1、某人力资源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
2、某电子公司诉某街道办事处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3、某汽车服务公司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4、某林业开发公司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5、某购物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小微企业,主要经营铸造机械、通用机械及其他相关设备铸造、销售。该公司租赁某乙公司铸造车间厂房、土地、设备设施,利用现有手续,在不新增工艺、产能的情况下经营生产。2022年12月,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租用的生产线铸造的成品涉及黑色金属。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某乙公司仅办理了排污登记。2023年3月,某生态环境局对某甲公司处罚27.6万元。某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某甲公司基于对某乙公司多年经营的信赖,主观故意较小,并及时停产停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办理排污许可证,又因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面临破产。了解到该企业负责人仍然带领下岗职工继续创业的情况。据此,复议机关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将处罚金额调整为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生动体现了“保障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旨。本案充分体现了在执法领域践行“处罚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理念,通过行政复议实现 “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护航一业”,真正释放专项行动的制度红利。
案例二
某家庭农场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拆除行为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A村村支书C某等人对某家庭农场养虾场所内的取水井进行封闭处理,对养虾大棚周围的进排水管道和氧气管道进行部分拆毁,家庭农场经营者报警。C某在处警时告知,现场为某县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家庭农场经营者认为上述拆毁行为未向其表明身份、未出示证件及执法文书,执法行为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申请人损失。
复议办理
为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赴申请人养殖场进行实地调查。综合全案证据,不能确定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联合执法行为,也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被申请人中任一单位实施了涉案拆毁行为。但为避免养殖户损失扩大,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所在地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多次沟通,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在行政复议机构和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共同见证下,A村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延伸触角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焦点,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民生的角度另辟蹊径解决问题,这是行政复议机构采取“穿透式”审理方式,以“四步化解法”化解行政争议的又一成功范例,实现了行政复议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某服装公司不服某数据局不予退还竞拍保证金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服装公司为租赁某教育局所属某服装厂厂房及设备参与竞拍,并向某数据局下属机构缴纳竞拍保证金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经法院调解解除合同,但调解协议未就保证金退还事宜作出约定。此后,某服装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某数据局以某服装公司违反招租文件规定且未提交“某教育局同意退款的材料”为由拒绝退还;而某教育局以该事项已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处理完毕为由,不愿出具相关材料。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某服装公司诉求具有合理性,随即运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四步化解法”,明确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路径。复议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与各主体通力配合,促进某服装公司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取回150万元保证金,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复议机关的沟通、和解机制作用,主动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化解工作,短期内即解决案涉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切实为企业纾困,既推动政府部门涉企执法行为标准化,又提升了相关部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获得企业高度认可,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加大投资力度。本案对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盐城市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2023年,某街道办事处在该公司未主动交付拆除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该公司位于某工业园的厂房的西面围墙、附属板房、绿化树木、北面钢棚等。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审查发现,截止该公司提起复议之日起,虽然某街道办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但是该公司未实际领取补偿款,也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街道办。因此,协议本身不能成为街道办实施拆除的依据和理由,某街道办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理应承担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但是本案中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因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复议机关最终依法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时,可以采用协商一致、自愿搬迁等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征收工作。但是采用柔性执法手段,亦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思自治。规范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作出负面评价,有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案例五
陈某不服某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开展针灸诊疗活动。陈某虽取得中医针灸师《职业人才技能证书》,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违反《医师法》规定。该委依据《医师法》相关规定,责令陈某立即停止开展诊疗活动,并处没收医疗器械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认为处罚过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针对陈某称其持有中医针灸师《职业人才技能证书》,有中医实践的资格的问题,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释法说理。针对陈某所述的处罚过重,工作人员从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角度说明利害,陈某最终认可了案涉处罚决定。但其主张因为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复议机关综合考虑本案情节、社会危害及陈某经济状况,本着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理念,依法组织调解,并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陈某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完罚款。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应当听取意见。本案在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后,行政复议机关向其释法说理,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依法组织调解并达成一致,既体现法律的刚性约束,维护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又彰显了行政机关的人文关怀与柔性执法理念,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人力资源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
——准确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过罚相当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在2019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处罚幅度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处罚。但正值《民营经济促进法》刚刚施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应当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鉴于该公司在调查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及时停止业务,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属初次违法,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为认真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法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建议函》。后该局作出《变更决定书》,将罚没款金额调整为22万元。该公司认可变更决定并主动履行,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盐城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首次适用施行不久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裁判依据。案件审理中,法院贯彻执行新的法律规定要求,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贯彻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原则,既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发送建议的形式促成行政机关自行调整处罚幅度,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为同类涉企行政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二
某电子公司诉某街道办事处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约,加强民营经济产权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某街道办事处与某电子公司先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电子公司位于工业园区9号、面积8784.37平方米的厂房实施协商搬迁,街道办应向电子公司支付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共计2558万元,并明确约定款项于电子公司腾空交房后一次性付清。电子公司依约于2024年2月完成腾空交房,但街道办在支付1500万元后,以资金紧张及电子公司未提供收款凭证为由,未支付剩余1058万元。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街道办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份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某电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街道办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构成违约。协议中并未约定电子公司需提供收款凭证,街道办以资金紧张及未收到收款凭证为由拒绝付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街道办向电子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街道办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资金安排等理由单方违约,也不得为民营企业增设协议约定之外的义务,有力维护了行政协议的严肃性与公信力。裁判结果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产权,也推动行政机关强化契约精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对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三
某汽车服务公司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促成调解,实质化解“陈年”纠纷
基本案情
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协议,约定由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土地使用权,汽车服务公司负责实施纺织项目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协议签订后,汽车服务公司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56万元。然而,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客观原因长期未能履行土地置换义务,导致项目数年无法推进,企业合法权益受损。2023年汽车服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坚持裁判与化解并重,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属地党委、政府,协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审理中,法院一方面向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释明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履约责任,另一方面围绕企业实际损失进行细致核算与释法说理,引导企业理性调整赔偿诉求。经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赔偿汽车服务公司各项损失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既依法认定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又通过行政调解方式高效、彻底解决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恪守契约精神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四
某林业开发公司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法院通过协调和解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与关联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某林业开发公司与某水务局下属的堤闸管理所签订为期15年的《海堤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海堤绿化工程建设与管护。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承包的林地被划入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根据《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国有单位、乡镇、村集体等,其他情形依合同约定或由县级政府核定。林业开发公司据此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该局以其不具备补偿对象资格为由未予支付。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局支付相应补偿资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案涉合同未就公益林管护作专门约定,但林业开发公司长期实际履行了省级公益林的抚育、管护职责,符合获取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质条件。同时,法院发现该公司因拖欠堤闸管理所土地占用费,引发民事纠纷,致使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相互交织,增加了化解难度。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庭审中,法院积极引导出庭应诉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围绕争议核心发表意见。庭审后,法院建议该负责人牵头组织财政、水务等部门及堤闸管理所开展协调。最终,通过厘清各方合理诉求,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林业开发公司随后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与关联民事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坚持“如我在诉”“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一揽子解决涉企民事、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面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复杂情况,法院并未简单裁判,而是主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确认企业实际履行公益林管护义务,为其获得补偿提供了依据。同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协调,促进多部门协同化解纠纷,既保障了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补偿权益,也一并解决了其与相关方的民事纠纷,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和矛盾积累。
案例五
某购物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小案不小办”,借助社会力量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某购物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宣称其所销售的某款产品具有“抗老”“抗衰”功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该购物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提交材料,并及时删除了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经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较多,但涉案广告文章的实际点击量较小,分别为261次和91次,传播范围有限。2023年9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购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物公司虽存在广告宣传不规范行为,但综合考虑其广告点击量较低、无证据表明实际销售受影响、属首次违法,且事后主动整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等情节,认定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检察机关代表参与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执法尺度进行审慎反思。听证会后,购物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广告审核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基于事实与法律,自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购物公司随后主动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实质化解。
裁判意义
本案是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积极运用多元化解机制促使行政机关主动自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典型案例。审理中,法院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与鼓励自我纠错的立法精神,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撤销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监督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积极促进作用。本案的处理,既避免了不当行政处罚对企业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增强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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