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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不应缺席

基本案情

  孙某父亲,现75岁,退休工资每月5000元左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老伴去世后,长期独居。孙某没有工作,家庭开销靠其丈夫打零工维持。孙父认为孙某常年不看望自己,未尽赡养义务,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回家看望两次。孙某认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孙父虽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但每月领取的退休工资5000元左右,且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根据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足以保障其目前的生活和医疗所需。而孙某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拮据,支付赡养费确有困难。但孙某作为子女有义务探望父亲,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孙父亦应体谅子女难处,双方应互谅互爱,通过沟通和陪伴消除彼此隔阂。故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被赡养人的意愿,法院对孙父要求孙某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孙某每月应探望其父两次。判决后,孙某和丈夫每月均按时回家探望照顾孙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好,足以保障生活和医疗所需,而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金钱给付能力不足,因“家”制宜,合理确定了义务的履行方式。通过判决形式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充分保护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促进家庭关系尽快恢复和谐,让“空巢老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亲情的温暖,有利于弘扬良好家风,形成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