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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执行不“降温” 暖企有“热”度

近日,阜宁法院执行干警头顶烈日,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执为民宁”理念。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与案外人曹某有经济纠纷,曹某便占据了申请执行人的场地及房屋,并将场地及房屋出租给7名被执行人生产使用。

经该院审理认定曹某无权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就案涉场地与他人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未获得江苏某有限公司的授权,案涉场地的实际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江苏某有限公司返还占用的土地,并拆除、搬出各种生产设备及其他动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腾退了杜某、王某等人占用的场地,但还有三家单位一直未能完全腾空,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对场地的整体规划利用。

40度的高温下,执行干警赶赴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并对占据其场地的最后三家单位进行了协调,最终鉴于三家单位占地较大机械设备较多,短期内搬迁困难,经多次协调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一年租赁合同以平稳过渡,至此涉该企业系列排除妨碍纠纷案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