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向两家企业发出信用惩戒风险提示
近日,建湖法院向两家企业发出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督促企业履行到期债务。
01
2016年3月,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债权人甲借款168万元。2016年7月,债权人甲、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扣除债权人甲与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债权人甲将剩余债权84万元转让给了建湖县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建湖县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债权本金79万元及后续利息。
02
2015年,建湖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建湖县某石油装备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计530万元。2020年4月,建湖县某石油装备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将该剩余债权转让给建湖县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建湖县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湖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债权。
经过法院调解,两案被告均与原告达成了按期偿还的协议。但协议生效后,两案被告均未按生效协议履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考虑到两起案件并不复杂,两被执行企业仍处于正常运营且有偿还意愿,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将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执行干警遂当场制作并送达《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明确告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企业将面临多达68项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以此警示企业,促进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收到风险提示后,被执行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克服困难、筹措资金,早日偿清债务。
- 上一篇:亭湖法院:善意执行助企纾困解难
- 下一篇:市中院:妥善化解一起商场租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