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你知道多少?
2021年初,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截止案发,被告人陆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转账的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7月,建湖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网络交易不断发展的同时,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式也越发的隐蔽,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帮忙倒卖银行卡信息等等,看似普通的行为,但是让许多人不知不觉成了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一环。近年来,建湖检察院查办了大量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当中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仅为一点蝇头小利就犯了事儿,成了网络诈骗案的帮凶。
那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1、明知对方要利用这些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把卡出借或者出售给对方,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充分认识买卖银行卡行为的严重后果,意识到卖卡不等于赚钱,卖卡等于犯罪。
2、广大市民朋友们请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信息载体,一旦丢失应立即办理挂失,如果废弃不再使用,也应办理注销业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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