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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超过两年法院判离

对于建湖法院而言,闻道(化名)和淑静(化名)的离婚诉讼案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该院《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依据该法典审理的第一案。

“案件是在1月4日,《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开的庭。”建湖法院法官王守荣回忆道,“适用的普通程序。因为被告没有到庭,所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从湖南来到盐城建湖起诉离婚,闻道百感交集。14年前在江阴打工期间,他和建湖女子淑静千里姻缘一线牵,从相识到相恋,共同在他乡打拼了4年多,终于在2010年初修成正果,在闻道的家乡湖南登记结婚,并且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一开始我们的感情很好,儿子也在当年出生。”庭审中,每当提到儿子,闻道低沉的语气中多了几许伤感。儿子的出生没有给两人的感情注入稳定剂。他们将儿子交给闻道父母照顾,继续在外打工,因经济原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7月的一天,淑静彻夜未归,双方随即发生争吵,淑静一气之下离开了住处。这一离开最终成为压倒两人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此后,闻道多次与淑静联系,淑静都没有理睬。闻道苦恼的是,开始还能电话联系上,后来电话和其他方式都无法取得联系。庭审中,闻道表示,分手的4年里,“她一直没有和孩子联系过。”闻道表示放弃要求淑静承担抚养费的主张。“庭审中,我们结合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初步判断闻道称双方分居超两年的事实。”王守荣表示,他们还通过闻道的微信、支付宝记录,了解到淑静的姐姐姐夫的联系方式。并向他们进行询问,进一步确认双方分居事实。“最终,我们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闻道与淑静离婚,婚生子随父亲闻道生活。”

【法官说法】因为工作关系,经常接触到一些读者的咨询和求助。其中有不少就是婚姻家庭矛盾的。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一直以来,大家以一种朴素的善意去看待生活中的“闹离婚”。我以前也是如此,总是自以为正确地劝说当事人,让他们以各种牵挂为重,却独独忽视了当事人尤其是弱势一方的苦楚。直到有一天,一位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听闻法院再度判决不予离婚,在我面前失声大哭痛苦不堪时,我才意识到,婚姻的经营,失败了就是失败了,要允许“破产”!法律有温情。为了给更多离婚冲动的夫妻多一个缓和矛盾的机会,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我们也乐见很多这些冲动离婚的当事人“临门一脚”射偏,最终重回家庭。但是,无须讳言,司法实践中,为了这样的“和谐”,一些实质上已经“劳燕分飞”的夫妻被摁在一块调解,最终“久调不判”,或者就是首次起诉不判离,二次起诉不判离,最夸张的是,听说起诉7次都不判离的。相较《婚姻法》而言,《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有了较大幅度改动。例如,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使是初次起诉,但双方分居满两年,法院也应判决离婚。所以说,建湖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时调整离婚纠纷审判理念,为落实《民法典》精神、实现新旧观念的衔接作出了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