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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欠条,农民工工资能否支付?能!

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份,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包工程,该公司将木工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雇请徐某某做工并同时要求徐某某召集工人,徐某某先后召集了十多个工人做工,徐某某还为工期长短不一的做工工人记工。做工期间,徐某某从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处领取部分工钱,剩余工钱在王某出具承诺书后被王某领走。但王某领取上述款项后,没有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引起徐某某在内的20名原告同期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某建设公司领取款额并承诺给做工人员发放工资,但未支付差欠劳动报酬,且王某当庭假装不认识徐某某在内的十多个工人。虽然无差欠劳动报酬的欠条,但是根据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证明和十几个工人的陈述等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王某差欠十多个工人工资,并判决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被告某建设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徐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农民工讨要工资,法院一般根据欠条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但如果没有欠条,综合全案的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农民工做工的事实,亦能判决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 2020年5月1日 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先进行清偿,后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本案系典型的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本案涉及农民工20名,处理不善将会引起群体性纠纷。可本案最复杂的地方在于没有欠条,难以认定差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综合案件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对实际施工人用工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某建设公司已经将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本案处理得当妥善,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