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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检察:高质量发展有你,尽全力护航有我

近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4家民营企业及其实际经营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县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陈秀花、县工商联副主席、江苏玉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滕本登、县工商联副主席、县政协常委、人民监督员刘正宏、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共12名同志受邀参加。

 

 

【前情提要】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要求政府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多次在会议上表示,对涉民企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是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司法机关,最高检及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均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十二条举措》、《服务“六稳”保障“六保”实施方案》,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时,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正确处理。

 

 

【案件回顾】

陆某、薛某、金某、何某在经营各自民营企业期间,在无实货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5万余元至20万余元不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专案办理、核准情况

民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自主创新、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予以高度重视,成立由征汉年检察长、姜艳副检察长、第二检察部人员组成的检察官“专案组”,并联系侦查机关、税务机关及各企业所在园区,向税务机关了解案件的侦破过程、处理意见,向园区了解相关政策、企业税收缴纳和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全力保障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实地确认、认罪认罚

为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承办人进行“现场办案”,实地走访涉案企业,查看企业规模、经营模式、工人现状、现场环境,加深客观印象,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夯实基础。在讯问过程中,检察官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进行释法说理,深入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国家、对企业、对个人的危害性,涉案企业人员纷纷表示会记住此次案件的教训,愿意认罪认罚,回到企业后将依法经营,不再走捷径,不再做破坏国家经济、税收制度的违法犯罪之事。

 

 

以案释法、注重效果

鉴于涉案企业均具有自首、已全部退缴税款并认罪认罚的情节,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上述涉案人员及涉案企业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政府,邀请县工商联主席、副主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告,接受代表委员们监督的同时,听取评议意见和建议,并对涉案企业及同类型企业进行训诫和法治教育,让企业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容易犯罪的薄弱环节,建立良好的经营机制。4家涉案民企及实际经营人对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对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感谢,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珍惜这次机会,以案为戒,积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确保企业各项事务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将企业做大做强,反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