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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司法局开展涉及《民法典》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日前,市司法局印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9月20日前、市各相关部门于9月15日前完成涉及民法典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工作,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政府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清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