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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拼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不能拒赔?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8日,李某所有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23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均不计免赔。

2018年4月3日,刘某借用李某的案涉车辆,通过58同城发布拼车信息,何某微信联系拼车。同日,由冯某驾驶该案涉车辆载带案外人何某、刘某,从上海开往河南。

当车辆沿宁洛高速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到中央护栏后方向失控,撞到高速公路出口匝道防撞桶及护栏,造成乘客何某受伤、小型汽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受损、随车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汽车推定全损,经保险公司定损为30200元。李某为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2000元、路产损失11320元。

2018年5月25日,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其理由是: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宗旨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原告主张车损赔偿金额为30200元,被告认可该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应承担施救费2000元,因施救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又主张的路产损失9320元,因原告是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商业险中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出租用于网约车,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58同城发布的网约车,但该网约车是顺风车,顺风车是以车主既定目的地点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正是因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地点为终点,故客观上有没有合乘乘客,均不会导致投保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将涉案车辆用于顺风车行程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本案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被告不能免责。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建湖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车损保险赔偿金合计4152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手记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是通过网络平台叫车。我们熟知的一些网约车,以乘客的目的地为出行方向,其目的在于营运。这些车辆的使用范围频率比一般家庭用车较高,从而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同样属于网约车的顺风车是指顺路车、拼车的意思,是由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本案中,原告发布从上海去郑州的网约车,但该网约车是顺风车,顺风车是以车主既定目的地点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并非用于营运获利。

所以,本案中案涉车辆从事顺风车活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