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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十二项举措”指导涉疫医疗民事案件审理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日前,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疫医疗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二条具体措施,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医疗民事案件。
  《意见》指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非常时期,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疫医疗民事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专门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医疗诊治规律,严格认定诊疗过错,合理评判医疗机构风险告知义务的履行,依法认定强制收治的法律后果,合理认定特殊时期的医方救治义务,严格患者及亲属的如实陈述义务,切实保障医疗机构顺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同时,《意见》明确,要严厉打击违法医闹行为,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涉及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线索,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一线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涉疫医疗民事案件应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尽量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活动;灵活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鉴定机构的协调沟通,统一涉疫医疗损害鉴定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权利,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