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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审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

 
  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为确保疫情防控与案件审理两不误,阜宁法院与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主动沟通,通过网络技术实现法官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四点视频连线,对该案远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同时在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同步进行直播。
  阜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手机QQ群、微信朋友圈谎称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药品等医疗用品,并通过低价的方式吸引他人,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药品等名义,实施诈骗作案12起,骗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91432元。其中,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诈骗作案10起,骗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79532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其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诈骗、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且在重大疫情期间犯罪,酌情予以重判。鉴于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