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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反映 传销犯罪呈现五个新特点应予重视

2019年以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8件,涉案金额超43亿元,涉案人员超178万人,遍布全国15个省(市、区),社会危害性极大。经调研分析,该类犯罪主要呈现出五大新特点:

一、借助网络迅速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8件案件中,7件系网络传销案件。传销组织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精心打造专门网站或软件系统,利用短信、微信、QQ等渠道进行宣传、发展,甚至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群发推广,涉案人员、资金在短时间内呈几何级数增长。如时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从成立到发展为拥有67万个会员、收取会费8亿余元的特大传销组织,历时不足半年。网络传销资金往来多为转账汇款,且相当一部分会员用虚假身份参与,有的上下线之间从未谋面,发现和追赃均较为困难。传销组织人员众多,且被洗脑后价值观扭曲,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受害人群庞大且往往经济损失惨重,极易产生极端行为,引发不稳定事件。

二、借名国家政策热点,部分领导干部卷入其中

传销组织为了达到蒙骗目的,假借“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国家重大政策之名,以“区块链技术”“数字社区”“外汇投资”等热点概念作伪装,编造“高大上”的虚假项目,甚至打着国家领导人的旗号,通过发行假虚拟货币、制作假照片、视频、管控网络舆情、买通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等方式,制造假象,歪曲政策,欺骗性极强。个别党政机关、军队领导干部、国企工作人员为其站台宣传,甚至参与其中,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发展下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如江苏闪达信息技术公司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中,某基层水利局干部发展下线480多人。另有两起传销案件,也有外省军队干部牵涉其中。

三、借力境外跨国传销,巨额非法资金外流

一方面,犯罪分子积极协助国外传销组织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下线,另一方面,国内传销组织赴境外推广宣传,开拓市场。两种模式均导致非法传销活动所得的巨额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流往境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内实体经济的融资困难。如汪某等人参与的DGC币传销案,该跨国传销组织头目及总部均在韩国,其在中国境内共收取会费合计12.9亿元,司法机关实际追得赃款不足2亿元,大量资金外流无法追回。

四、借机隐匿“消化”赃款,衍生多种违法活动

传销组织迅速累积巨额财富后,很难通过传统消费方式“消化”,除个人挥霍外,有的巧立名目进行投资转移,有的通过“洗钱”等不法渠道洗白,有的继续投入其他传销或诈骗等违法领域。如时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中,时某作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领导者,累计投入超过4亿元用于宣传、发展“码联天下”等其他传销组织。兰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中,部分赃款用于非法删除网络上对其不利的信息。另有部分群体以反传销为名,组成小团体、成立民间组织或专门公司,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甚至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极有可能发展为黑恶势力团伙,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五、“借尸还魂”现象突出,彻底铲除较为困难

部分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被打掉后,出于对金钱的极度贪婪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利用熟知的传销套路另立名目,死灰复燃。时某、曾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中,时某、曾某等人均参与过其他非法传销活动,其新成立的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中,相当一部分系之前传销组织的“原班人马”。此外,由于传销组织层级繁多,运行隐蔽,“死而不僵”的情况亦较为常见。有的传销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均已归案,仍有下线继续进行传销活动,斩草除根较为困难。

对此,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阻断违法犯罪链条

一是加强网络监管。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加强对网站设立和app上线的审核把关,强化对注册用户数量较多的网站和app运营内容的监控;另一方面,加强对人数众多、活跃度高的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法信息和活动。

二是加强金融监管。加大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网银系统的监管力度,对短时间内交易频繁且交易金额巨大的可疑银行账户,商业银行要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是加强通讯监管。严格落实手机卡实名制,坚决取缔非实名“黑卡”,查处摧毁群发非法信息的“伪基站”,严厉打击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通联渠道。

二、加强联动协作,放大聚力打击效应

一是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牵头,市场监管部门、网信、工信、公检法、银监、网监、银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依托大数据,建设并应用传销犯罪数据库和智能预警系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是加大惩治处罚力度。在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人员的同时,对于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他积极参与人员,亦应积极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惩处打击,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防止死灰复燃。

三是强化赃款查控追缴。依法尽早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斩断犯罪活动资金血脉,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深挖细查赃款去向,加大违法所得追缴和财产罚没力度,防止资金外流或流入其他违法犯罪领域。

三、加强教育引导,全面推进源头治理

一是切实强化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重视并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坚决远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参与传销活动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治不正之风。

二是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能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范、打击传销普法宣传活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传销,源头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

三是积极倡导守法致富的价值观念。充分利用基金理财知识讲座等途径,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财观念。全力支持发展实体经济,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安全、优质的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