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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的财产分割


  近年来,少数青年婚恋观有所偏颇,时常出现试婚、非婚同居现象。双方可能会在同居期间购置房产,虽然购买房产是对彼此爱的承诺,但世事难料,万一两人分手,那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2012年5月,24岁的唐晓曼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秦宜丰。几次交流下来,两人对彼此印象都不错,感情也迅速升温,短暂相处三个月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不久,唐晓曼怀孕了,眼看着即将为人父母,幸福的小两口开始规划未来的生活,买婚房、办婚礼这些甜蜜的事被提上议事日程。
  考虑到将来小孩的上学问题,在挑选了多个楼盘后,两人看中了阜城街道一套总价80余万元的学区房。选房当天,秦宜丰支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以及贷款保证金近3万元。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与忠诚,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秦宜丰自愿将房子登记在了唐晓曼个人名下。房子交付后,两人又着手装修事宜。
  新房正在装修,新生命即将降临,一切看起来既美好又幸福!然而事与愿违,同居后两人的热恋期很快过去,性格上的差异、生活习惯的不同慢慢被放大,两人经常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小吵不断、大吵不停的日子里,唐晓曼和秦宜丰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双方倍感疲倦之余,对未来的生活也感到十分担忧。
  因为婚礼的各项事宜基本已准备齐全,两人还是按照传统习俗办了场热热闹闹的婚礼,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久,儿子小军出生了。原本以为有了爱的结晶,彼此之间能够多一份包容,共同承担起对家的责任。不曾想,柴米油盐的现实日子,却令两人的矛盾愈发不可调和,感情一落千丈。
  同居一年后,眼看无法回到从前,秦宜丰提出分手,并搬离了这个原本温馨的小屋。与秦宜丰分手后,唐晓曼独自带着孩子生活,每月按时偿还房子的按揭贷款,秦宜丰也时不时向她的银行卡上打钱,有时候一千,有时候一万。两人虽然分手了,但因为孩子,相处的倒也和睦。
  直到几年后,一件事的发生,再次打破了两人之间的平静。秦宜丰听说唐晓曼有了新伴侣,便想将孩子接回来并分割这套房产。唐晓曼认为这套房子自己既出了钱也出了力,而且产权还登记在自己名下,秦宜丰的要求并不合理。一方想要回孩子并分割房产,另一方却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了不下十余次,甚至还动手打闹过。
  去年11月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秦宜丰一纸诉状将唐晓曼诉至阜宁法院,请求变更儿子小军的抚养权。同年11月29日,经法院组织调解,秦宜丰与唐晓曼自愿达成了协议,儿子小军随秦宜丰生活,但在房产分割方面,双方依然各持己见。
  去年12月,秦宜丰就房产分割事宜再次提起诉讼。今年3月7日,阜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庭审中,秦宜丰陈述自己为房子付了首付款、装修、按揭等费用。对于秦宜丰的说法,唐晓曼却并不认同。她认为孩子每个月的生活开销很大,他的每一笔钱都是用在孩子身上,这是秦宜丰作为父亲应该承担起的责任。而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系其赠予自己,她也为该房屋支付了装修、按揭贷款等费用,所以案涉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应与秦宜丰分割。
  阜宁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取得都有贡献,原告付了首付款,被告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但因双方具体贡献度无法查清,阜宁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在此前提下,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且综合考量案涉房屋已登记于女方名下的事实,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女方所有,案涉房屋剩余贷款由唐晓曼个人偿还,同时考虑到男方对案涉房屋也曾经出资,按照房屋剩余价值的55%,即34万余元补偿给秦宜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不能适用《婚姻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双方不发生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发生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同居期间某一方的单方收入也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已经具备结婚条件的未婚同居者,应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坚持同居,则在同居之前应当考虑同居的利弊,可以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双方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查。(案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