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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错保险的雇主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到建筑工地工作,随之而来的劳务纠纷也与日俱增。雇员做工受伤,雇主、雇员责任如何划分,雇主如何在维护雇员权益的同时,降低自己的雇主责任风险呢?
  2016年4月,家住射阳县特庸镇的陈峰承接了射阳县兴桥镇红星村架设线杆的工程后,安排长期跟随其做工的司洪等十多名工人负责架设,工资按日支付。同年5月8日,司洪与其他几位工友一起吃了午饭,午饭后继续架设电线杆。
  然而,意外发生了。电线杆突然倒下,司洪顿时被砸倒在地。现场的工友们迅速跑向躺在地上的司洪,查看他的伤势情况。看到司洪的右脚被电线杆压着,工友们急忙想办法把他的脚从电线杆下拉出来,同时将意外事故告知老板陈峰。陈峰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和工人们一起将司洪送往医院。经医生详细检查,确诊司洪的足掌前段可见肌腱、关节囊断裂,1至5趾毁损不成形,需要立即手术。
  陈峰知道司洪家里比较困难,便主动垫付了各项治疗费用5万余元,并告知司洪,自己为每一位雇员都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数月后,司洪出院,他与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申请保险理赔。陈峰也非常配合,很快帮助他拿到了15万元保险赔偿金。
  见司洪拿到了保险款,陈峰以为,此纠纷已经解决了。然而令陈峰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司洪又来找他要求赔偿,这让他很是不解。陈峰认为,司洪已经拿到了保险赔偿,自己还帮他垫付了医药费,他就不应该再来要求赔偿。可司洪认为,自己右脚被砸伤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不能再干重体力活,而家里就他一个顶梁柱,他倒了家里就没有了收入来源。
  为此,司洪一家多次找到陈峰要求其赔偿损失,陈峰都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司洪一纸诉状将陈峰告到了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射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法官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发现这起提供劳务致害纠纷案却另有隐情,直接影响到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划分。
  那么,事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原来,当天中午,司洪存在饮酒行为,但在场的陈峰未阻止其喝酒,也未劝告其饭后休息。在查清案件所有细节后,射阳法院依据事实确定了双方的责任比例,认为陈峰作为雇主未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生产、作业条件,且明知司洪中午饮酒后仍不予以劝阻,是导致意外伤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酌情确定由陈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随后,该院根据伤情医学鉴定意见书,计算了陈峰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然而,陈峰对所需给付的赔偿数额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为司洪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并且他已拿到15万元的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对此,射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峰为包括司洪在内的雇员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非财产保险,其性质不同于雇主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获取不影响受害人继续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人赔付司洪后,不能当然免除陈峰依法应当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不过,陈峰前期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应予扣除。
  据此,射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峰应付司洪赔偿款251146.33元,扣除已支付的53660元,还应支付司洪各项损失197486.33元。一审判决后,陈峰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适当,法律适用正确,故驳回了陈峰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是普通意外伤害险,而实际上,雇主如果真正想实现其目的,其应购买雇主责任险。此两险种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1.从保险标的来看,雇主责任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该负有的责任,而在意外伤害险中的保险标的是雇员的身体或生命健康。2.从法律后果来看,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雇员或其近亲属进行赔付,但这种赔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雇主的赔偿责任。3.从保障期间来看,在保单的有效期内,除保险合同规定免赔情形外,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意外伤害险不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4.从赔偿金的处理方式来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雇主或者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益人的。不难看出,雇主购买雇主责任险则能有效降低自身风险。其次,作为雇员,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如果雇主未替雇员购买保险,雇员自己可以考虑购买,为自己的职业增添一份保障。(案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