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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还是寄养

 
 
  收养是扶助孤儿成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将原本也许陌生的人变成最亲密的人。但建立收养关系并不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那么简单,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否则,收养关系无法成立,也会因此影响赡养等权利义务的实现。
  2018年10月的一天,家住建湖县建阳镇的周文华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上面赫然写着“赡养纠纷”。这张传票着实令周文华始料未及,十分气恼。
  原来,起诉他的人叫周长彬,既是他的叔叔也是姨夫。据周长彬讲,他将周文华抚养成人,是其养父,其有权向周文华主张赡养义务。
  事情还得从周文华年少时说起。7岁时,父亲病故,11岁时,母亲又病故,原来幸福的一家四口,只剩下他和姐姐周文燕两人相依为命。
  父母去世后,姐姐也才刚刚成年,还没有能力去抚养弟弟。村委会帮助他们办理了低保,并着手考虑姐弟俩的安置问题。经过讨论研究,认为周长彬是最合适的抚养人选。
  历经多次协调,2002年,村委会与周长彬夫妇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周文华父母留下的近6亩承包地交由周长彬种植,田亩上交国家集体部分一律免交。周长彬负责供应姐弟俩日常生活,周文华读书费用和生小病的治疗费用由周长彬负责,其余费用村里帮助协调。其中还约定,周长彬抚养周文华的义务直至周文华16周岁止。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凄惨的身世并没有打垮坚强的周文华,早慧的他学习刻苦,成功考上了大学。毕业后回到建湖,找了一份专业对口的工作,也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就在周文华生活渐渐走出困难之时,他和叔婶之间的矛盾却逐渐浮出水面。
  在周文华姐弟看来,当初父母去世时留下的几亩承包地只是暂时交由叔叔代为打理,收益用于抚养他们。现在,他们已长大成人,生活也并不宽裕,即使按照约定,也已经让叔叔多种了好几年,叔叔理应将这些承包地还给他们。周长彬却认为自己照顾他们这么多年,这些承包地是对他的补偿,周文华不应该追讨。双方各执一词,隔阂越来越深。
  期间,周文华多次找周长彬协商,也多次找村委会协调解决。为此,村委会还专门出具证明,证明案涉田地承包权原系周文华父母所有,只是暂时交周长彬耕种。然而,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2017年8月,周文华姐弟一纸诉状将叔叔周长彬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承包地。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文华姐弟在其父母去世后,成为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判决支持周文华姐弟诉讼请求,要求周长彬在下一个耕种期前将承包地返还。
  双方对此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这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落下帷幕。但周文华姐弟和叔叔周长彬一家的关系却降到了冰点。两家人自此形同陌路,几乎没有往来。直到周文华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叔婶将他诉至法院,要求他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
  在周长彬看来,侄子周文华一点不考虑自己将他抚养成人的情分。而在周文华看来,他和叔叔之间的矛盾早就埋下了。当年住在叔叔家时,叔叔舍不得为他花钱,即便感冒发热,叔叔也不带他看医生,总是指望村委会或其他好心人资助。而且,还经常让他打杂工,自己16岁后,就不再出钱为他交学费,读高中和大学都是靠好心人的资助。
  建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周长彬育有一子,且未与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未形成收养关系。承办法官为化解双方之间矛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最终,建湖法院判决驳回周长彬夫妻要求周文华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周长彬夫妻确实在周文华年少时在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照料,故从公序良俗角度,亦判决周文华给予周长彬夫妻5000元的补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周文华按期向周长彬夫妻履行了支付义务,一起赡养纠纷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从法律角度讲,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立收养关系,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否则,收养可能无法成立。同时,法律鼓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属对于未成年孤儿的照顾,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的孤儿由叔叔、姨娘、舅舅照顾,无论是生活上照顾,还是精神上慰藉,都是最合适的。实践中,大多数亲属也愿意承担这一责任。由于收养条件的限制,双方并不能够成立收养关系,但亲属在照顾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经济上和精神上付出了很多,这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双方虽然没有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存在赡养义务,但是,成年的孤儿对于曾经照料其成长的亲属表示感谢,予以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这对于构建和睦的亲属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案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