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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持家育子18年却被“净身出户” 法院依法助其取得共同财产份额

    杨某(女)与郭某同居十八年,共同抚养郭某的两个孩子成人成家,后杨某生病,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而感情破裂。经泗阳法院审理,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判决郭某支付杨某99000元。
    杨某因病丧失生育能力,第一次婚姻失败。1995年,杨某经人介绍认识郭某,郭某的妻子去世,正好想找个不能生育的女子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于是杨某来到郭某家生活。
    当时郭某家只有破旧房屋三间。1996年两人公开同居关系,1998年建东屋,2003年建主屋,之后陆续建造前屋、西屋和院墙。两人开始共同生活时,郭某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儿子一个7岁,一个5岁,杨某不仅要操持家务、照顾孩子,还要干地里的农活。后来杨某进工厂务工,手臂又被碰伤。
  两个儿子成年后娶妻生子,杨某又帮忙带孙子到四五岁。杨某在去年查出重症需要高昂的治疗费,家里又没有这么多钱,双方因此争吵,渐渐地也因为生活琐事矛盾加深。郭某开始打骂杨某,并执意赶走杨某,两个儿子也开始赶杨某走,此后杨某被赶出家门。
  杨某深感已不能再与郭某共同生活,正好郭某家的房屋遇征收搬迁,获得征收补偿款总计188815元。杨某于是到泗阳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郭某的同居关系,并确认征收补偿款中99000元归自己享有。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礼单、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房屋系原、被告同居期间建造,应属于共同财产,判决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搬迁所得的拆迁款188815元中99000元归原告杨某享有。
  法院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躲避执行。而杨某此时已经四十多岁,孤身一人,没有依靠,生活相当困难。泗阳法院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寻求征收部门协助,终于将搬迁赔偿款中的99000元执行到位,依法兑付给杨某,为一位“弱势”的“母亲”找回了尊严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