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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法院法官巧执行 “执行不能”变成“能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濒临破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但经过两年时间,被执行人却主动履行了债务,申请人也表示愿意继续保持合作伙伴关系。    

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4月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盐城某建材有限公司需支付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盐城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    

2015 10月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盐城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盐城某建材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盐城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后经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企业濒临破产边缘,同时还因其他案件对外背负近千万元债务,现阶段无力承担。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企业尚有一定发展前景,为了保障企业能够继续发展,承办法官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工作方法,积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放水养鱼”的执行意向,申请人暂时搁置自己的债权诉求,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让其业务重焕生机。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承办法官多次来到被执行人企业送来法律服务支持,亲眼见证了被执行人企业由濒临破产亏损逐步止损向好的发展过程。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去年7月的一天,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希望能够与申请人就该案进行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经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就下余债务一次性履行25万元,申请人放弃下余权利。经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25万元承兑汇票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处理,本案最终和解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