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盐城长安网>> 以案说法>>正文内容

“限高”还能坐飞机? 法院:罚款2000元!

  近日,射阳县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一名被“限高”后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乘坐航班出行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0元。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单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单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单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单某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及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然而,单某心存侥幸,通过“黄牛”在网上订购机票,于2023年1月4日乘坐桂林航空有限公司飞机从淮安涟水机场前往桂林两江国际机场;2023年1月9日,单某再次乘坐桂林航空有限公司飞机从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返回淮安涟水机场。

  单某乘坐飞机的行为已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射阳县法院获知相关线索后,前往单某家中对其进行训诫,单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且保证不会再犯。根据单某行为性质和认错态度,6月14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单某处以2000元罚款。

  近期,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专项整治行动”。射阳县法院将按照最高院统一安排部署,强势推进专项行动,织密执行“天网”,严惩抗拒、规避执行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严厉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