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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检察:“麻鱼”后果多严重?检察官回到案发地告诉你

“原来‘麻鱼’会惹下这么大的祸,我们再也不干这个了。”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懊悔不已。

9月1日下午,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麻鱼”案,在芦沟镇芦东村巡回审理。30多名周边群众到现场旁听。

 

 

电捕鱼,建湖当地俗称“麻鱼”。去年底,王某、崔某某等4人驾驶自家渔船,利用非法改装的麻鱼工具,乘着夜色多次在附近的东塘河麻鱼,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经查,先后捕捞各种野生鱼类1300多公斤。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追究4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电捕鱼是一种对水生动物无差别、掠夺性的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系明令禁止的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建湖县检察院与集中管辖的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共同将审理地点搬到案发地——东塘河边的芦沟镇芦东村。

检察官现场指控犯罪,并邀请县农业农村局专家证人对电捕鱼的危害性发表专家意见。王某等4人对电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审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万余元,用于生态公益修复。

 

 

通过一堂回到案发地的“法治公开课”,起到了“公诉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