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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检察院建立青年干警轮流列席检委会制度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亚硝酸盐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就不是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食品原料,也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国家标准也规定了亚硝酸盐的使用限量……”6月13日上午,阜宁县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室就两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讨论,两名青年干警列席,并发表意见。 

  今年,阜宁县检察院建立青年干警轮流列席检委会制度,着力为青年干警搭建起快速成长的平台,每次安排两名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列席检委会。会前向青年干警发放案件材料,提前了解案情,将案件处理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检委会办公室。会上青年干警参与讨论上会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实际案例指导青年干警审查证据,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该制度旨在解决青年干警办案经验不足、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提高青年干警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推动培养业务骨干型人才。(沈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