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践行善意文明理念 灵活处置涉案房产
近日,阜宁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促成一起执行案件和解、履行完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
案情简介
阜宁某银行申请执行吴某、姜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标的两百余万元,因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王某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遂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准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联系王某时,其请求法院给予其一个月的时间,由其自行出售该房产来偿还债务。为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确保能够控制售房款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官允许王某自行处置房产,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王某表示目前仍未找好买家,请求延长时间,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房屋属商业用房,面积较大,价格较高且近期各地银行收紧房贷发放,故未能按约处置成功但确实已有意向买家向法院咨询该房产情况,遂决定延长一个月的时间。在王某自行处置房产的同时,执行法官也将相关评估材料准备完毕,如王某自行处置不成,法院将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9月6日,王某携买家如约赶至法院,买家在了解该案件情况及房产状况后,当场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两百余万执行款汇给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款项到账,向法院出具结案手续后,执行法官当天便委托该房产所在地法院解除查封,王某与买家自行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从立案到执结完毕仅两个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出台后,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置房产在我院已非个案,执行法官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产,是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经过充分准备,将风险降至最低的前提下进行的,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费用,又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上一篇:建湖法院再掀“执行风暴”
- 下一篇:盐城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现场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