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审结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10月22日上午,建湖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这是该罪入刑以来我院审结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被告人仇某与考生沈某计议以3000元的价格,使用作弊仪器组织沈某驾考理论科目四通过。2020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仇某将作弊仪器装在沈某身上,沈某携带作弊仪器进入建湖县车管所驾照考试科目四考场后,打开开关进行传输跟接收信号,被告人仇某则在场外通过笔记本电脑帮助考生沈某答题,沈某先后支付被告人仇某共计3000元,并通过驾考理论科目四考试。
被告人仇某与考生张某计议以5000元的价格,使用作弊仪器组织考生张某驾考理论科目一考试通过,张某先支付被告人仇某2000元,约定好剩余3000元等通过后再支付。2021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仇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帮助考生张某答题,张某考试作弊时被当场发现。
庭审现场,经法官严厉释法,被告人仇某当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仇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无信而不立。无论是组织作弊还是参与作弊,都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无论面对何种考试,都要坚持诚信为本,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满意的成绩,切莫自作“聪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