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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法院妥善调处一起隐藏在离婚诉讼背后的赡养纠纷

“法官,我们想要离婚。”一对八旬老夫妻颤颤巍巍走进法庭,向法官阐述来由。

“离婚案件我办过很多,当事人我也见过很多。但是,他们的离婚有点‘蹊跷’。”虽说来起诉离婚,但步履蹒跚的老两口却依旧相互搀扶。庭长还没有和这对老夫妻详聊,就发现其中“端倪”。

“我们没有感情纠葛,也没有财产纠纷。”许爹爹嘴角有些颤抖,“但是,我们也八十多岁了,身体条件一天不如一天。要是有一天,都瘫下来了,我们都没人照应。”

案件起因

原来,两位老人系再婚。40年前,双方各自携带一名孩子重新组成家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和计划生育要求,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近年来,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每日愈下,现已行动不便,需要有人随身照顾。

“他们结婚的时候,我已经十多岁了,许爹也没养过我几年。前两年,许爹身体不好,我也照应过几年了。我妈我肯定照应,但是照应许爹是不可能的。”周某是吴奶奶的女儿,对于赡养年过八旬的许爹爹,周某表示自己没有义务。“我爸我要带回去照应,但是吴奶有自己的闺女,我们不照应。”同时,许小某对照顾吴奶奶也同样表示拒绝。

 

 

“唉!法官,你做做好事,判我们离婚吧。”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恳求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回归到自己小孩的家庭中,由各自孩子进行照顾。

“我们风风雨雨一起生活了40年,也不想在临老时候分开,只是因为我们是重组家庭,他们都不同意同时抚养我们,我们才来申请离婚的。”面对此种“生离”,吴奶奶感到不舍。

法官调解

一边是情谊深厚的夫妻,一边是不肯赡养继父母的子女。面对这样特殊的离婚纠纷,庭长选择做回“和事老”。

 

 

当天下午,我和庭长来到许爹爹家中,两位子女也依照约定早早到来。调解现场,庭长向两位子女进行释法教育,耐心解释《民法典》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赡、抚养义务相关规定,打消了两位子女的疑惑。最终,根据法官调解,两位老人随许小某一起生活,周某定期支付赡养费,老人撤回了离婚案件诉讼。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子女均由两个老人照顾其饮食起居、供书上学,形成了实际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应当对老人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