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检察: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长带头在“镜头下办案”
“此次控辩协商过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具结过程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你是否清楚?”日前,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三级高级检察官、征汉年检察长办理了该县首例电动摩托车醉驾案,并对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带头让办案全过程“看得见”“摸得着”。
2021年1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水果门市饮酒后,驾驶苏J9****号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返回家中,途经建湖县建宝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泽园现代城南侧巷道路段处被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0.4毫克。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征汉年检察长作为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车辆照片、机动车查询单、车辆手续等证据。在讯问犯罪嫌人时,逐一核实行车轨迹、驾驶资格、车辆性能等情况,李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过综合研判,征汉年检察长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情形,拟对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一阶段:法律释明+全程录音录像
征汉年检察长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相关程序,向李某某释明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此次控辩协商过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是否清楚?”“由于你没有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已向你送达,上面所载明的内容,你是否清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逐一点头表示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同步录音录像不间断记录,客观全面地反映适用认罪认罚的整个过程。
第二阶段:控辩协商+签署具结书
征汉年检察长围绕案件事实、罪名认定、量刑依据与李某某及值班律师进行了协商。“我自愿认罪认罚,能不能不关进去?”“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作为值班律师,请问检察院能否考虑适用缓刑?”“经审查,你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你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你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是否有异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充分了解后表示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第三阶段:警示教育+依托全新系统
在认罪认罚从宽控辩协商完成的最后,“酒能助兴,也能坏事,醉驾害人害己。你必须要警醒,引以为戒”,征汉年检察长语重心长地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我现在十分后悔,一定吸取教训。回去我就戒酒,好好学法、守法”,李某某表示充分认识错误,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他一次从轻处理的机会。2021年3月,认罪认罚新系统软件上线。此次认罪认罚整个过程,系在该系统软件中录制的首例,告别了试点初期刻录光盘的原始模式,直接自动上传存档。
2020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罪认罚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指导意见(参考)》,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对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控辩协商透明度的一项新举措, “镜头下办案”将成为常态。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带头学习该文件精神,积极部署落实,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今年以来,该院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3月份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软件已全面启用。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完善控辩协商同录工作,提高释法说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控辩协商的规范性,着力提升在镜头下办案的水平,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