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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法院:协助义务不履行 果断强执保民益

【基本案情】

孙某某等4人向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经盐都法院主持调解,杨某应付4个人工资38万余元。因杨某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付款义务,孙某某等4人向盐都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盐都法院发现杨某此前在某居委会承包了大片土地,后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案外人潘某进行转包,转包费由居委会统一收取,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处理其个人债务,该院遂立即向该居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以潘某名义收取的土地转包费。潘某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后确定上述款项实际应为杨某所有,可以继续执行。但在异议案件办理期间,该居委会未履行协助冻结款项义务,径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潘某,导致孙某某等4人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盐都法院责令该居委会限期追回,但其拒不配合。最终盐都法院依法直接从居委会账户强制扣划相应款项,孙某某等人工资顺利兑现。

【典型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协助法院执行。本案中,居委会不顾法院协助冻结要求,在相关异议案件审查期间擅自处分案款,是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的直接原因,应受法律制裁。盐都法院快速处置、果断处罚,彰显了该院根治欠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