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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检察院“五查五评”制度保障羁押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阜宁县检察院“五查五评”

制度保障羁押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感觉怎么样,还胸闷、头疼吗?好好养病,别思想负担太重……”3月22日,连日的“倒春寒”出现了难得的晴好天气,近中午时分,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3012室的血液病房来了三名检察官,对24号病床正在接受输液治疗的病人小胡嘘寒问暖,关怀备至。顿时原本沉闷的房间顿时热闹起来,也引来周围住院患者的赞许。

原来,小胡是一名在押嫌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入所后,小胡表现一直很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其常对自己酒后还手伤人致死一事悔恨不已。不久前,当阜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小许在对责任监室例行巡查时,发现他全身出现紫斑且神情恍惚,监所医生检查后感到其病情严重,建议将其带到大一点的医院详细检查,后经阜宁县人民医院诊断,胡某某血小板严重降低,且左鼻孔出血不止随时有生命危险,县级医院无治疗条件,建议迅速转院。经快速协调安排,小胡被立即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办理了住院手续。

为有效维护羁押人员基本医疗权益,降低检察机关办案风险,该院开展了患病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探索建立了羁押审查五查五评制度。一查患病类型评事故风险。该院将病犯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对象,并制作《患病人员情况跟踪表》,一旦发现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及时启动审查二查医疗条件评安全风险。该院以保障患病在押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为重点,针对看守所无法保障患病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形,及时开展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三查罪行轻重评法律风险。该院将罪行轻重作为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重点,特别是重罪案件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的,及时向看守所建议住院治疗,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四查悔罪表现评社会风险。该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对患病在押人员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全面考察。虽然被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在押人员,因病重需要住院,或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从生理上已经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对于特殊人员则进行特殊处理五查候审保障评诉讼风险。该院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作为变更患病在押人员强制措施的前提。因患病在押人员往往需要亲属照看,由亲属作为保证人,为其参与诉讼提供保障。对于未能提供保证人的,原则上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该院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填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跟踪情况表》,掌握审查对象遵守强制措施规定和办案部门对案件处理情况。该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患病在押人员均能够正常诉讼。

2015年以来,该院共对8名患病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均被采纳,取得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