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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引悲剧,师傅你长点心吧!

 随着车辆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相对于普通的交通事故,许多人头脑中还没有形成开车门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概念。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已经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已经确定为交通违法行为。

 

 

 2014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建湖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外滩1981咖啡厅门前路段,未能紧靠道路右侧且在未能确保乘坐人开关车门安全时临时停车,轿车乘坐人薛某某在开左后车门时,与沿滨河路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理,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在此,不禁有人要问,明明是乘坐人薛某某开车门使得被害人王某某与车相撞而趺地致死,为啥要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官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比乘坐人有更大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首先,驾驶人具有专业的驾驶技能,熟悉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其次,车辆的行驶、停靠等“控制权”掌握在驾驶人手中,在没有乘坐人强行要求不合法的停车情况下,停靠是否合法完全由驾驶人来控制;再次,当乘坐人开车门下车前,驾驶人应提醒其注意后方安全。因此,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驾驶人,未能紧靠道路右侧且在未能确保乘坐人开关车门安全时临时停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正确的。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车辆上路行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莫让一时的随意造成双方家庭的不幸。

2.切记不要酒后驾车,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挽回身体的创伤。

3.即使是乘坐人,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