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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法院:信用体系建设再添砖——建立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前,响水法院制定出台《关于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信息通报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特殊主体是指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国有企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意见》明确,对被执行人为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试行执行信息通报制度。法院收到上述特殊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材料时,先予审查、暂缓立案,通知被申请人在五日内履行义务,未履行的立案时一并将相关案件信息通报至其所在单位、上一级机关。

《意见》中对于上述特殊主体不能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履行的,明确由法院统一制作“涉执信息抄告函”,将身份信息、所涉案件标的、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情形向其所在单位、上一级机关通报。针对上述特殊主体规避、抗拒等干扰法院执行行为的,《意见》规定了除通报至其所在单位、上一级机关外,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上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在失信被执行人公告系统中进行屏蔽,并通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