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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行为规范(试行)


 

盐城市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行为规范(试行)

 

为规范司法人员办案行为,保证严格、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司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审判、检察、侦查和社区矫正等工作的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禁法有规定不作为,法无授权乱作为,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第四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禁逼供、诱供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方法取证;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严禁非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严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超期羁押。

第五条 强化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讼累,促进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各类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独立办案,保证公正司法不受同事、亲友、社会舆论等案外因素的影响,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其他部门和人员办理的案件,严禁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严守办案纪律,确保廉洁办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规范与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律师和代理人,泄露和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为其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坚决抵制司法掮客行为。

第九条 改进司法作风,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合理表达诉求,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减控涉法涉诉信访,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 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严禁失密泄密,保证执法安全;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毒品、赌博、迷信和其他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推行司法依据、流程、结果及时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

第十二条 热爱司法工作,正直无私,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学习和提高法律业务素养,不断提升司法水平。

第十三条 遵守司法礼仪,注重着装仪表;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不粗暴司法;排除特权思想,防止衙门作风,善待群众。

第十四条 恪守司法职业道德,注重职业修养,维护司法机关良好形象,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言行举止,做遵法、守规的模范,带头践行法治。

第十五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范,损害司法公正,侵害国

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