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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盐城市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行为规范》等四个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盐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盐城市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行为规范》等

四个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上下特别是各级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全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切实做到懂规矩、守纪律、讲规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我市相关部门牵头起草了《盐城市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行为规范》、《盐城市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行为规范》、《盐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行为规范》、《全民知法守法行为规范》等四个文件草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件草案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寄至: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1812室,市委政法委法治处收,邮编224005

2.通过Email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ycsyfzsb@163.com

3.来信或电子邮件请注明“行为规范修改建议”字样。联系电话:88191812。截止时间为20141210

 

附件:1.《盐城市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草案)

2.《盐城市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行为规范》(草案)

3.《盐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行为规范》(草案)

4.《全民知法守法行为规范》(草案)

 

 

盐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122

 

 

附件一

 

盐城市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草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宪法》、《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禁对中央、省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二条  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三条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任前考法、会前学法、年终述法等制度落实,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第四条  各级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懒政、怠政行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法用权,不得滥用职权,禁止利用职权设租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严禁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搞独断专行,擅自决定事项。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践行法治为民理念,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诉求,做到有呼必答、有求必应。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广大基层干部要积极组织、参与基层依法治理,引导、教育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禁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利益、损害群众权益。

第七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征收征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自觉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推进基层村务、政务公开,不准以任何形式替代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村务事项。

第九条  支持和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要严格执行到位。

第十条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压制批评,严禁对提批评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借机刁难。

第十一条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模范。严禁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不准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传播谣言或向社会发布不实言论。

第十二条  坚持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党规党纪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坚决抵制不正之风。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第十三条  严格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件)的,坚决实施行政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规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范》,为机关干部放好样子、做好表率。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落实《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党政纪责任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盐城市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行为规范(草案)

 

 

为规范司法人员办案行为,保证严格、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司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审判、检察、侦查和社区矫正等工作的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禁法有规定不作为,法无授权乱作为,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第四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禁逼供、诱供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方法取证;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严禁非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严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超期羁押。

第五条 强化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讼累,促进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各类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独立办案,保证公正司法不受同事、亲友、社会舆论等案外因素的影响,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其他部门和人员办理的案件,严禁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严守办案纪律,确保廉洁办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规范与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律师和代理人,泄露和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为其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坚决抵制司法掮客行为。

第九条 改进司法作风,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合理表达诉求,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减控涉法涉诉信访,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 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严禁失密泄密,保证执法安全;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毒品、赌博、迷信和其他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推行司法依据、流程、结果及时公开,加强执法行为的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

第十二条 热爱司法工作,正直无私,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学习和提高法律业务素养,不断提升司法水平。

第十三条 遵守司法礼仪,注重着装仪表;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不粗暴司法;排除特权思想,防止衙门作风,善待群众。

第十四条 恪守司法职业道德,注重职业修养,维护司法机关良好形象,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言行举止,做遵法、守规的模范,带头践行法治。

第十五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范,损害司法公正,侵害国

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盐城市行政执法人员

严格执法行为规范(草案)

 

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恪守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

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办案纪律,不得随意对外透露案情。

第八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九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实施。

第十条 进行调查和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十三条 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十九条 应当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第二十条 严肃对待投诉信访事项,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杜绝推诿、延宕、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全民知法守法行为规范(草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按照“政府不干违规事、群众不做违法事、办案不出贪枉事、干部群众商量事、面向社会公开事”的要求,扎实开展全民知法守法活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氛围,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盐城户籍以及在盐居住生活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条  尊祟法律、信仰法律,从内心深处激发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树立现代法治意识,真正做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义务不能抛弃,道德的责任不能丢失。

第三条  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努力维护宪法权威,培养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养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坚持在生活、工作中学习、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学法的良好风尚,争做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第四条  遵守法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增强自律意识,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认真遵守各项规章,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养成尊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严格依法办事,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带动影响身边的人和事,强化示范引导,从而在全社会真正形成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和处理工作以及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凡事三思,诉诸理性,依法行事。遇到矛盾问题不采取过激行为,凡事要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中寻求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不利于矛盾纠纷解决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坚决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化和复杂化。

第七条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学会合法表达自身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渠道,运用合法手段,按照法律程序,采取正当方式和途径,依法行使权利,不非法信访、不乱告乱闹,不采取过激行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社会公德,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在日常生活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爱护公物,维持公共秩序,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明辨是非,扬善抑恶,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弘扬社会正气,做社会公德的维护者和监督者。

第九条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严格自律,从我做起,讲究职业操守,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培养服务意识、诚信理念和奉献精神,自觉维护本行业的信誉尊严和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大力提倡家庭美德,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尊老爱幼,承担好自身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夫妻和睦,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团结邻里,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共同建设美好生活、和谐社会。

第十一条  讲究诚实守信,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讲信用、守诺言,言而有信、诚实不欺,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做一个讲规矩、守信用、诚实可靠、敢于担当、自我负责的现代公民。

第十二条  加强个人品行修养,行为举止文明礼貌,相互谦让尊重,善待老弱病残孕,不讲粗话,不逞勇斗狠,不参与赌博,不参与传销,崇尚科学,破除封建迷信,争当文明市民。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各项规定,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乱涂乱画,不损坏公共设施,文明豢养宠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约用水,爱护草木,不铺张浪费,不乱砍乱伐,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超载,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  守法经营,文明生财,不制假售假,不走私贩私,不窝藏销赃,不违章搭建,讲究卫生,服从规划管理,以德经营,以诚立业,维护城市良好商业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  执行乡规民约。尊重本地长期形成的公序良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运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矛盾,化解各种隔阂、利益冲突。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义务。

第十八条  弘扬社会正气,学习英雄模范,倡导见义勇为,讲正气、祛邪恶、抑歪风、树新风,努力营造真善美的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推进法制宣传,将自己所学所会的法律知识广泛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积极参与营造知法、懂法的和谐氛围,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