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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人民法院快速审结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近日,盐都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于3月18日立案受理,从立案到审结,仅用6个工作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及其家人疫情防控期间从湖北开车回盐城家中,村干部多次上门劝说其进行居家隔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刘某家人不听劝阻多次外出,被群众多次举报。辖区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一起到其家中做劝阻工作,刘某及家人拒不配合并发生口角。在民警传唤刘某丈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刘某将民警脸抓破,并用嘴咬伤民警的手。
  法院认为,刘某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袭击正在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