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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销售伪劣医用口罩案

  全国疫情防控特殊时刻,销售数量巨大的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会构成什么罪名呢?3月8日上午,射阳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射阳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23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辛某某通过不法渠道,以每只0.1元的价格从山东临沂购进大量假冒伪劣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随即以每只0.5至0.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射阳、滨海等县24家药店,共销售175000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2960元。药店经营者继而将涉案口罩销售给社会不特定公众或赠送亲朋好友。涉案口罩经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且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的范畴。涉案口罩送检样品经鉴定机构检测,细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购进不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疗器械,加价销售给药店,且销售数量巨大,并流向社会大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系江苏首例。央视新闻、中国庭审公开网、交汇点新闻、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新华网、智慧盐城等多家媒体、平台全程同步直播庭审,220万网友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