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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到位不越位


  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理应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但如果把握不好管理服务的“度”,出现越权管理或者怠于管理的情况,那就会引发矛盾纠纷,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8年7月的一天,程欣茹驾车前往城南某小区走访亲戚,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未设置停车位的空地上。中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占用消防通道,遂贴条告知车主挪车。程欣茹看到贴条后驾车到小区外寻找车位。因未找到停车位,只得回小区将车辆停放到小区另一处空地上。
  当晚,程欣茹启动车辆准备回家,却听见“嘭”的一声闷响。她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前轮被一把大铁锁锁住,导致发动时车辆左前轮轮毂、前保险杠等部位损坏,遂报警处理。
  经派出所调查,物业公司承认车辆系其上锁,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在尽管理职责,故不同意赔偿。后程欣茹将物业公司起诉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顺物业公司有权对服务小区内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但锁车行为明显越权。且锁车后亦未及时告知车主,系造成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程欣茹两次违规占用消防通道,且启动车辆时未作必要检查,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中顺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再来看另一起因物业公司怠于管理造成业主车辆损失的案例。2018年5月的一天,某小区业主马洪祥的汽车正常停放在租赁的小区车位上,却被楼体外表脱落的水泥块砸中。车辆左侧顶部车框等部位损坏。马洪祥多次与小区一鸣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便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开发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疏于对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维护,导致业主车辆受损,判决一鸣物业公司全额赔偿马洪祥的车辆修理费。
  法官提醒:物业管理实质是一种合同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无论是疏于履行管理职责,还是越位履行管理职责,都将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总之,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