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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资产,阜宁法院判其九个月徒刑

  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唐某与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阜宁法院。2017年8月,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陈某向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唐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在阜宁县的安置房直接折抵债务,并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协议。后在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擅自将安置房卖给了吴某。鉴于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阜宁法院遂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